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
- 上訴人
- 柯俊材
- 訴訟代理人
- 謝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陳幸佳、張輝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309,622 元確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6,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