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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

確認遺囑真正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李祖嘉

      李祖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秦文莉、.

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

臺幣 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6,0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真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