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繼字第40號

聲明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繼字第40號

聲請人
陽滋
代理人
陽菡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楊光均遺產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定有明文。是聲明繼承僅限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否則,應回復當然繼承之法理,毋庸向法院聲明繼承。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之夫為被繼承人楊光均,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12月6 日死亡,生前住雲南省昆明市○○街000號2 棟一單元7 號,在臺灣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78,330 元,爰依法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在臺之上開遺產。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親屬公證書所示,聲請人及被繼承人均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本件被繼承人並非臺灣地區人民,聲請人實無必要對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聲明繼承。從而,本件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與上開法律規定情形不同,應回復當然繼承之法理,核無聲明繼承之必要,其聲明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繼字第4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