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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57號

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親字第57號

聲請人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巢育誠及巢元明間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判決乙壹一關於巢元明並毆打被繼承人巢薌農之孫子等語有誤,應為巢先明云云,聲請更正。然按原告民事結辯狀㈡十一部分記載:93年4 月間,由臺東回臺北後之次日午餐,巢元明為父親餵食,父親意識到從此需住安養院,不願張口吃飯,巢元明不悅…大罵父親不聽話…巢國山不從說:「大伯這樣是不對的,爺爺又不會說話,你要順從長輩!」,巢先明一旁幫腔的說:「國三趕快道歉,你不聽話是不是?」說完就拳打腳踢將巢國山打倒在餐桌之下等語(參本院卷一第101 頁正反面),是關於毆打被繼承人孫子乙事,按原告之主張亦為巢元明所致,揆諸前開說明,該部分記載並非顯然錯誤,聲請人聲明更正,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57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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