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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

宣告董事決議解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訴人
魏劉玉華
上訴人
謝文水
上訴人
薛鳳枝
上訴人
張漢東
上訴人
王武雄
上訴人
林和平
上訴人
林芥長
上訴人
高正
上訴人
王世欽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琇銘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決議解散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董事決議解散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