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
- 上訴人
- 鍾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店市新殿傳奇管理委員會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確認約定專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當時(即101年3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880元,而上訴人係主張就上開土地上如附圖A(15平方公尺)之法定空地有約定專用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3,200元(計算式:
52,88015=79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