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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法定代理人
高德三
法定代理人
高明來
法定代理人
高兆銘
法定代理人
高呈祥
法定代理人
高成賢
法定代理人
高清松
法定代理人
高泉發
法定代理人
高鵬洲
法定代理人
高亮一
法定代理人
高宏基
被上訴人
高全森

      高燦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74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