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4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高佛成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雲
- 法定代理人
- 高德三
- 法定代理人
- 高明來
- 法定代理人
- 高兆銘
- 法定代理人
- 高呈祥
- 法定代理人
- 高成賢
- 法定代理人
- 高清松
- 法定代理人
- 高泉發
- 法定代理人
- 高鵬洲
- 法定代理人
- 高亮一
- 法定代理人
- 高宏基
- 被上訴人
- 高全森
高燦檸
上列當事人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474號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則依民事訴訴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