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53號
- 原告
- 簡鵬翼 住新北市新莊區新莊路54
- 訴訟代理人
- 沈濟民律師
- 被告
- 陶希華
- 訴訟代理人
- 陳若雪
- 參加人
- 王常宇 住臺中市潭子區得天街
- 參加人
- 王常旭
- 參加人
- 王泰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健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德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本院一百零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四二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一百零一年度訴字第三九四二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頁第三行關於「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9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9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