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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莊訓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佳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佳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12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含證據影本、清償記錄及請求金額計算書),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1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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