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
- 原告
- 汪偉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