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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陳慧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

原告
汪偉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6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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