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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柄縉黃媚鵑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

上訴人
何秈芮 (即原告)
上訴人
林木虎

(即被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前開上訴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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