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99號
- 上訴人
- 何秈芮 (即原告)
- 上訴人
- 林木虎
(即被告) 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22日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被告對於敗訴部分均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被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叁拾陸元。前開上訴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