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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

上訴人
王坤鐘
被上訴人
周劉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依上訴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及4,500 元,合計6,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依上訴聲明所載,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