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9號
- 上訴人
-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1 年訴字第22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