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58號
- 上訴人
- 傅彩瑩 住基隆市○○區○○○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丰因101 年訴字第2558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08,7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