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忠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忠實、視同被上訴人廖郁琪、廖致宏因101 年度重家訴字第16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叁仟柒佰貳拾伍元(參本院卷第8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藍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