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家成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