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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薛中興林伊倫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家成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張宇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0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