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新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松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