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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薛中興羅月君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昌坪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耀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1至8樓、12至14樓、16至18樓、20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377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 萬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人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