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馨齡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11樓
郭振齡 住臺北市○○○路0段00巷00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齡、榮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502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16,370,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1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