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蕭涵勻
- 當事人張添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2號原 告 張添能 劉榮華 周秀鳳 丁家安 侯鳳梧 陳嘉浩 許添發 胡國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劉又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7,432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408,814元(即依原告民國108 年11月20日民事變更聲明狀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即15,408,8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8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47,432 元外,尚應補繳1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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