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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

抗告人
謝必育
代理人
馬維青

號1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廖雪棻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月30日所為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