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
- 異議人
- 陳順旺(即陳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8 日所為101 年度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 年2 月8 日所為101 年度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