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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

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莊訓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

抗告人
葉倫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間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12月5日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0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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