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再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號
- 抗告人
-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字第19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 年度再字第19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