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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撤銷考核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杰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抗告人
邱德修
相對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羅明裕

      林茂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考核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10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考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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