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 相對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成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裕
林茂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考核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10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
林茂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考核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6 月10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