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尤筱嵐
- 原告
- 蔡志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淑寶律師
- 被告
- 林工富即學善文理短期補習班
- 訴訟代理人
- 廖得安
- 訴訟代理人
- 王子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賴麗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廿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