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2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邱志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蔡宗諺
馬靜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陸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