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戎鼎工程有限公司、陳靜瑩、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奇壁、黃家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奇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