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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戎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光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奇壁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家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伍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零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萬肆仟叁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917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