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高嘉璐
即債務人
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即債權人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1年4 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101年7月13日公告之資產表所載,債務人有財產如下:(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南勢角郵局存款債權新台幣(下同)8,477元,(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存款債權401元,(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號碼: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2,218元,(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號碼: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58,222元。其中(2)存款債權及(3)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經扣除手續費及必要費用後已解款1,690元到院。惟就(1)存款債權,因債務人主張該帳戶存款均為其按月領取之社會補助款(含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及育兒津貼),為其與三名子女生活必需,經全體債權人同意不列入清算財團進行分配。另就(4)保單價值解約金債權,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24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三,及提所提供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契約條款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須至103年4月23日後始得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繳過院,因所需時日過久,且目前清算財產1,690元確已不足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債務,經全體債權人同意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將款項解繳過院後再另為分配,此有101年10月30日債權人會議筆錄在卷供參。是本件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