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 聲請人
- 高嘉璐
- 即債務人
- 代理人
- 張金盛律師
- 相對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相對人
-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 即債權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相對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01年4 月30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101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本院101年7月13日公告之資產表所載,債務人有財產如下:(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南勢角郵局存款債權新台幣(下同)8,477元,(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國分行存款債權401元,(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號碼: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2,218元,(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契約(號碼: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58,222元。其中(2)存款債權及(3)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經扣除手續費及必要費用後已解款1,690元到院。惟就(1)存款債權,因債務人主張該帳戶存款均為其按月領取之社會補助款(含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及育兒津貼),為其與三名子女生活必需,經全體債權人同意不列入清算財團進行分配。另就(4)保單價值解約金債權,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1年8月24日壽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三,及提所提供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契約條款第5條第2項、第7條第1項、第4項及第9條第1項規定,須至103年4月23日後始得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繳過院,因所需時日過久,且目前清算財產1,690元確已不足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債務,經全體債權人同意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待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23日將款項解繳過院後再另為分配,此有101年10月30日債權人會議筆錄在卷供參。是本件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規定情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