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鐧企業有限公司、鄭傳興、鄭玉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