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 聲請人
-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鐧企業有限公司、鄭傳興、鄭玉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