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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請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鐧企業有限公司、鄭傳興、鄭玉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應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4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