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0號
- 上訴人
- 鄧彬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字第3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4 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1,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