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官保、莊翠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官保、莊翠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