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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

酌給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政哲吳素勤李莉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

再抗告人
王妍儒
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甘淑芳等間因本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酌給遺產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李莉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抗字第1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酌給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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