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上 訴 人 柯俊材 訴訟代理人 謝瓊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陳幸佳、張輝明、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迅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57號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309,622 元確定在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96,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