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即
- 原告
-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判決第16頁二㈠所載權利範圍為100,000 之10936 …云云,係法院調查之資料,非原告主張,聲請更正云云,然兩造就此部分確有爭點簡化協議,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參家訴卷三第195 頁至第196 頁),是此部分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