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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

聲請人
原告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5月30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其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判決第16頁二㈠所載權利範圍為100,000 之10936 …云云,係法院調查之資料,非原告主張,聲請更正云云,然兩造就此部分確有爭點簡化協議,列為兩造不爭執事項(參家訴卷三第195 頁至第196 頁),是此部分記載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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