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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彭南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

原告
楊佳惠
被告
周貞伶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佳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爭點整理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爭 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被告之主張及出│支持本造主張之││ │ │處 │處 │證據方法或法律││ │ │ │ │見解及出處 │├─────┼─────┼───────┼───────┼───────┤│ │ │ │ │ ││ 1 │ │ │ │ │├─────┼─────┼───────┼───────┼───────┤│ │ │ │ │ ││ 2 │ │ │ │ │└─────┴─────┴───────┴───────┴───────┘┌───────────────────────────────────┐│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 │└───────────────────────────────────┘◎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 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 │對造不爭執出處 │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 │ │ │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 │ │ │處 │├─────┼─────────┼─────────┼─────────┤│ │ │ │ ││ 1 │ │ │ │├─────┼─────────┼─────────┼─────────┤│ │ │ │ ││ 2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9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