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8號
- 上訴人
- 李祖嘉
李祖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秦文莉、.
正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
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
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
臺幣 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6,002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