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萬9,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3,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