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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67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鴻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商鹿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35萬9,0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萬3,9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6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