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簡伊佐
- 訴訟代理人
- 倪鴻溟
- 被上訴人
- 吳綉珍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附表漏未附上,應更正補附如附件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