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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黃柄縉賴淑美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

上訴人
簡伊佐
訴訟代理人
倪鴻溟
被上訴人
吳綉珍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附表漏未附上,應更正補附如附件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為限,經本院許可後提起第三審抗告。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05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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