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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73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773號

陳 報 人

即繼承人
王瓊英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王黃鶖鸞(女,民國38年1月2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台北市松山區○○○路○段106巷21弄16號4樓)於民國101年9月14日死亡,陳報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王黃鶖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陸個月內,陳報人應向本院陳報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黃鶖鸞遺產負擔。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77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