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02號
- 上訴人
- 魏劉玉華
- 上訴人
- 謝文水
- 上訴人
- 薛鳳枝
- 上訴人
- 張漢東
- 上訴人
- 王武雄
- 上訴人
- 林和平
- 上訴人
- 林芥長
- 上訴人
- 高正
- 上訴人
- 王世欽
- 被上訴人
- 中華民國合氣道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琇銘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決議解散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1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