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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

確認約定專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蘇嘉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

上訴人
鍾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店市新殿傳奇管理委員會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確認約定專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當時(即101年3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2,880元,而上訴人係主張就上開土地上如附圖A(15平方公尺)之法定空地有約定專用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93,200元(計算式:

52,88015=79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81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約定專用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