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8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范佳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范佳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512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含證據影本、清償記錄及請求金額計算書),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