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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又菁林玲玉王筑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

上訴人
吳森木

      曾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蓉崗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7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3,482 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王筑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23,482元:
1.土地部分:
  101 年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0,000 元
  x (949+2 )平方公尺
  x 被上訴人可得利益即應有部分比例176,000/9,270,000
  =6,319,4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建物部分:
  被上訴人拍定價值為804,000元
3.合計:7,123,482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