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90號
- 上訴人
- 吳森木
曾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蓉崗間因101 年度訴字第1790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3,482 元(計算式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123,482元: 1.土地部分: 101 年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0,000 元 x (949+2 )平方公尺 x 被上訴人可得利益即應有部分比例176,000/9,270,000 =6,319,48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建物部分: 被上訴人拍定價值為804,000元 3.合計:7,123,4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