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
- 上訴人
- 王坤鐘
- 被上訴人
- 周劉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依上訴聲明所載,兼有財產權訴訟及非財產權訴訟,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及4,500 元,合計6,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依上訴聲明所載,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