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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279號

上訴人
達闊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錦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1 年訴字第227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世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79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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