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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

減少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薛中興張宇葭林伊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幼婷
訴訟代理人
陳兆瑛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施博仁
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89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減少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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