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幼婷
- 訴訟代理人
- 陳兆瑛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施博仁
- 訴訟代理人
- 黃捷琳律師
張玲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2389號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 萬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26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