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1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志慧即如意寶精品珠寶行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衡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唐明玉
- 即被告
- 黃忠洲
- 即被告
-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稜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行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2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 萬4,2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51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