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確認權利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吳定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原告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杏雪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宇哲律師
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憲雄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晏慈律師
被告
美商雅喜蘭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ASHLAND LICENS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法定代理人
VERNON F. VENNE
訴訟代理人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威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權利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