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93號
- 原告
- 台灣華孚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杏雪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佩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宇哲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曾憲雄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晏慈律師
- 被告
- 美商雅喜蘭授權暨智慧財產權有限責任公司(ASHLAND LICENS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LC)
- 法定代理人
- VERNON F. VENNE
- 訴訟代理人
- 何愛文律師
黃渝清律師
林威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