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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1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原告
高全賢

廖靜

廖銘陽

高鏽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蔡悅華、溫崇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170萬元+170萬元+130萬元+130萬元=6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