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醫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全賢
廖靜
廖銘陽
高鏽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蔡悅華、溫崇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先位請求及備位請求之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170萬元+170萬元+130萬元+130萬元=6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